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核准及公开销售工作操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2.《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
二、办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3.无住房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在28周岁以上(含28周岁)。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
1.如实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年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程序及时限
(一)《购房证》办理
1.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发证
2.工作时限
证件有效,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办结;公示期为10日。
(二)公开销售
发布销售公告→现场登记→销售仪式→公示→选房→资格复核→差价款征收→合同签订→备案归档
四、岗位职责
(一)《购房证》办理
承办机构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 房地产大厦三楼319、320、321、322、323、325房间
承办岗位 工作内容
受 理 1.查看申请材料和证件是否齐全,看原件留复印件。
2.初步验看是否符合政策,符合政策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说明情况返回申请人。
3.按顺序装订申请材料,将材料转入审核。
审 核 1.查看申请材料和证件是否齐全。
2.在房改微机档案信息系统和办公系统内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情况。
3.符合政策的予以受理,转入审批;不符合的说明情况返回受理,退回申请人。
审 批 1.查看申请材料和证件是否齐全。
2.审核是否符合政策。
3.符合政策的审批,转入公示;不符合的说明情况返回受理,退回申请人。
公 示 对已审核符合资格人员名单在办公场所和网络按规定时限予以公示。
发 证 1.对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购房证》,转到受理。
2.材料归档。
(二)公开销售
承办机构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 房地产大厦三楼319、320、321、322、323、325房间
承办岗位 工作内容
发布销售公告 1.对达到销售条件的房源,制定公开销售方案。
2.征求相关机构意见。
3.办理公证手续。
4.在新闻媒体、网络发布销售公告。
现场登记 1.取得《购房证》市民,按销售公告规程登记报名。
2.整理报名登记资料,封存人员名单。
销售仪式 1.确定购房人员名单、及选房顺序。
2.邀请相关机构、新闻媒体现场监督。
3.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公 示 在项目地点、办公地点、网络进行公示。
1.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选房日期,发布选房公告。
2.按《选房规则》公开选房。
选 房 3.对已选房人员名单及选房情况建立电子楼盘表。
4.报局权属管理处备案。
资格复核 1.对建立电子楼盘表项目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2.对符合资格的人员,进行差价款的计算。
3.科长对承办人复审、差价计算情况进行复核。
4.分管主任审批。
差价款征收 1.财务科开具差价款《缴款通知书》。
2.购房人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款。
3.购房人将交款票据返回中心。
合同签订 购房人按规定时限签订购房合同。超越时限不签订购房合同的,予以作废。
备案归档 开发企业持项目购房人员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到中心备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