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

  •   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

      4.《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7.《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政令第71号)

      8.《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主席令第72号)

      9.《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一)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

      6.抵押合同;

      7.其他必要材料。

      

      注:(1)因抵押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4项材料。

      (2)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二)预购商品房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4.抵押合同;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在建工程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登记证明;

      4.抵押合同;

      5.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四)地役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他项权证书;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六)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登记之后,依据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七)地役权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他项权证书;

      4.证明地役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工作程序及时限

      1.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2.工作时限

      证件有效,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

      四、岗位职责

      承办机构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抵押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点 大厅二楼51-58号窗口,一楼大厅32、35、36窗口,10楼办公室,1008、1009房间,512,611房间

      承办岗位 工作内容

       1.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2.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材料。

      3.查看所有合同、表格等填写是否漏项、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受    理 4.核查申请材料与登记簿记载信息相一致。

      5.根据需要询问相关事项,并经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6.确定是否符合抵押登记的条件,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7.录入办公系统,打印受理凭证,申请人留存一份。

      8.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转交给审核。

      审    核 1.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核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一致。

      4.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办公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受理。

      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转交给缮证。

      注:终审--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人为单位的抵押权登记由主任审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分管主任审批,房屋所有权人为个人的抵押权登记由分管主任审批。

      缮    证 1.按规定程序进行缮证,校对登记编号。

      2.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3.校对所缮写证书或证明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无误,是否与档案一致。

      4.整理已缮写的证书、证明和档案,打印传递表,按规定程序转交给发证。

      收    费 1.凭受理凭证计收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费用,开具发票。

      2.将已收费信息转交给发证。

      发    证 1.接收缮写的证书或者证明,核对证书或证明与传递表内容、数量是否一致。

      2.发证人员凭受理凭证、交款发票、身份证明、委托书办理领证手续,并在受理凭证及发票上加盖"已发证"印章。

      3.将发证信息录入微机系统,并打印传递表。核对发证存根,无误后将传递表、已发证存根,按规定程序转交给档案。

      归    档 1.对接收的档案进行核对,查看档案资料与存根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有误的及时返还发证。

      2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对验收无误的抵押档案,进行分类、归档。

     

  • 2009-8-19 2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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