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注销登记工作操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
4.《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7.《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8.《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9.《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一)房屋抵押权注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证明房屋抵押债权终止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
4.证明房屋抵押债权终止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
4.证明房屋抵押债权终止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地役权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他项权证书;
4.证明地役权终止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工作程序及时限
1.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2.工作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四、岗位职责
承办机构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抵押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点 大厅二楼51-58号窗口,二楼大厅,512,611房间
承办岗位 工作内容
受 理 1.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2.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材料。
3.查看所有合同、表格等填写是否漏项、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核查申请材料与登记簿记载信息相一致。
5.根据需要询问相关事项,并经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6.确定是否符合抵押登记的条件,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7.录入办公系统。
8.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转交给审核。
审 核 1.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核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一致。
4.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办公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受理。
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转交给档案。
注:终审--由登记科工作人员审核。
归 档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对验收无误的抵押档案,进行分类、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