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操作规程

  •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操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

      4.《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

      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

      7.《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8.《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9.《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二、办理条件

      (一)房屋抵押权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

      6.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

      4.抵押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商品房买卖合同;

      7.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8.其他必要材料。

      注:(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抵押当事人双方有义务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3)其他约定事项。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

      4.抵押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6.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7.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8.在建工程楼盘表;

      9.抵押物位置确认表;

      10.其他必要材料。

      注:抵押物为商品房时,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抵押物为非商品房时,先进行预测绘,建立楼盘表。

      (四)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证明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的确定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六)地役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申请登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七)其他

      1.国有企业、事业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批准的证明文件。

      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

      3.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通过的证明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独立构筑物,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工作程序及时限

      1.工作程序

      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注:受理前,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或根据需要实地查看。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实地查看。

      2.工作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四、岗位职责

      承办机构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抵押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点 大厅二楼51-58号窗口,一楼大厅32、35、36窗口,10楼办公室,1008、1009房间,512,611房间

      承办岗位 工作内容

      受  理 1.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2.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材料。

      3.查看所有合同、表格等填写是否漏项、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核查申请材料与登记簿记载信息相一致。

      5.根据需要询问相关事项,并经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6.确定是否符合抵押登记的条件,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7.录入办公系统,打印受理凭证,申请人留存一份。

      8.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转交给审核。

      审  核 1.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核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一致。

      4.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办公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受理。

       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转交给缮证。

      注:终审--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人为单位的抵押权登记由主任审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分管主任审批,房屋所有权人为个人的抵押权登记由分管主任审批。

      缮  证 1.按规定程序进行缮证,校对登记编号。

      2.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3.校对所缮写证书或证明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无误,是否与档案一致。

      4.整理已缮写的证书、证明和档案,打印传递表,按规定程序转交给发证。

      收  费 1.凭受理凭证计收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费用,开具发票。

      2.将已收费信息转交给发证。

      发  证 1.接收缮写的证书或者证明,核对证书或证明与传递表内容、数量是否一致。

      2.发证人员凭受理凭证、交款发票、身份证明、委托书办理领证手续,并在受理凭证及发票上加盖"已发证"印章。

      3.将发证信息录入微机系统,并打印传递表。核对发证存根,无误后将传递表、已发证存根,按规定程序转交给档案。

      归  档 1.对接收的档案进行核对,查看档案资料与存根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有误的及时返还发证。

      2.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对验收无误的抵押档案,进行分类、归档。

     

  • 2009-8-19 22:45:29  
发表您的评论(审核通过后才能看见)
    声明:部分信息来自网络收集整理,如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络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部分信息具有时效性,请关注最新资料,自行甄别信息真实性,牢记风险意识。
  •  
  • 小技巧:在搜索框中输入你想要找的关键词即可